|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招生广告管理提示公告 舟工商广提字[2009]2号 近段时间,随着高考、中考结束,考生分数揭晓,各类学校招生进入高潮,招生广告也大量出现。其中一些广告夸大事实、内容虚假、无招生资格发布招生广告,严重损害了考生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招生秩序。为此,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作如下提示: 一、发布招生广告应当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核,确认招生广告主体资格。 二、招生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欺骗、误导、夸大、虚假内容。如将自考助学、证书培训宣传为学历教育,将学历文凭考试说成民办高等教育,将与名牌大学合作办学宣传为该大学直接招生并颁发同样的学历文凭等。 三、招生广告不得刻意贬低其他教育培训学校,不得出现最高级、最佳、最全面、最好、最大、一流等绝对化用语,不得含有不科学表示教育效果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出现“100%就业率”、“100%通过率”、“包入大学”、“保证出国”等承诺性用语。 四、招生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未经学生、家长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学生、家长的名义和形象。 四、招生广告不得出现委托不具备相关资质证明的中介机构进行异地招生。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