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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视购物广告监管提示公告
来源:          时间:2009-9-24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视购物广告监管提示公告

舟工商广提字[2009]3

 

近年来,电视购物广告随着电视购物这一新兴物流形态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其中部分广告夸大其词,商品质量言过其实,不仅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为此,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向有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作如下提示:

一、广告主委托发布的电视购物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委托发布广告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二、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和广告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广告审查责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自觉过滤和清除违法电视购物广告。

三、电视购物广告中,严禁对产品的制法、成分、性能或者效用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严禁使用绝对化用语或使用前后效果对比等形式夸大产品功效。

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电视购物广告,不得以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患者、消费者名义和形象作保证;各类食品、 化妆品、消毒产品、保健用品、卫生用品电视购物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宣传产品的治疗作用。

五、消费者应理性对待电视购物和广告中的名人效应,不迷信现场演示效果,根据自身需求,有选择、有目的地购买商品,不盲目跟风,不贪图便宜,以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电视购物广告的监管,发现违法广告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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